第四百一十五章决定

        新闻的正文就从照片下方开始。

        正七品监察御史刘述仁,震惊全国的三二九杀人案的专案御史。按照三堂会审的原则,作为专案御史的刘述仁全程跟进了整个案子。县里议不定上送省里,省里议不定报送京师,京师里六部定下了,但是连着两年上报都是“留中不发”——天子没有做任何批示。

        今年是最后一年了。按照规矩,这个案子必须进入正式的秋裁程序。

        由于大部分人都已经知道案情了,所以报纸上没有把案情提前说,只在结束前简述了一下。然而从短短的几十个字中,商洛被震惊到了。

        韶平元年4月21日,永宁县城关有赵某元谋杀赵某平一案。凶犯犯案后出逃,次日就被抓获。犯罪事实十分清楚,就是杀人无疑。犯罪过程也非常清楚,是酒后冲动杀人。本来这种案子没什么好说的,直接走流程就行了。但问题在于犯人和被害者的身份——这是一场父杀子的案子。被害人是当地高中的学生,被杀身亡时只有13岁。后面的版面还刊载了大量被害人的生平和周围的采访。

        如果他没有被杀商洛注意了一下,他其实是有机会来玉京与商洛一起参加车赛的。

        这个案子实际上按照法律来说也非常好判。按照《大明律》卷之十九《刑律》部的《人命》一章,这章开头就写着:凡谋杀人,造意者斩。这句话和刘邦的约法三章一样,就是“杀人者斩”的意思。以杀人者斩为基础,整个一章都在论述具体的情况。

        比如主犯斩首,有帮助行为的主要从犯绞死,次要从犯杖100流放3000里,此处按照《永庆律令》将肉刑的杖100折算鞭笞,流放3000里锁定为南方大陆濠州。

        后面是一些细节。杀人未遂流放濠州,杀人得财无论主犯从犯全部斩首,如果只有犯罪预备而未遂行另外计算等等

        此条案子参照的是“杀伤子孙”一项的情况——杖七十,徒一年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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