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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这个年代,其实共和国已经有了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。

        只不过此项法律针对的主要是身有公职的贪污犯而已。

        普通人很少有人能触犯这样的罪名。

        除此之外,这个年代,共和国也规定了公民在海外收入要依法纳税,以及个别高收入者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。

        但问题是虽然有法可依,但想要落在实处却很难。

        有关的监督机制欠缺,相关部门也缺乏必要的财务监督技术和手段。

        以至于这些法规和条例完全形同虚设,有关部门根本没办法去贯彻执行,保障税款的缴纳。

        实际上,对这个年代的共和国的公民来说,甚至大多数人根本就不知道,自己如果赚到了远超常人的收入,还需要为此缴纳个税。

        人们思想意识里,也根本没把缴纳个税当成公民应尽义务。

        即使知道了相关法规条令,也无不抱着“我凭劳动和本事挣来的钱,凭什么要缴税”的念头,置若罔闻。

        因此即便是有人收入的确达到了应该缴税的标准,也没人主动认缴的,反而会认为去缴税的人材是傻瓜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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